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技术评审暂行规定
2017-10-26 来自: 新乡市康大消毒剂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597
1.范围
本暂行规定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的技术评审,阐明了对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暂分以下几类:
1.1 消毒处理器,如电解法消毒处理器、紫外线消毒处理器等
1.3 化学消毒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chemicals——Health effect.(ANSI/NSF 60-2000a) 美国国家标准/NSF国际标准
饮用水水质准则 第2版(中译本)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1月,人民卫生出版社
3.卫生要求
3.1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在规定的投加量和使用方法时,处理后水中指标微生物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使用后在饮用水中残留物的量(包括来自消毒剂和进入饮用水中的其他相关原材料)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在消毒过程中形成的副产物的量不应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4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5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使用后带入饮用水中的金属离子的量一般不应超过卫生规定的限值的10%.必测的金属离子有砷、镉、铬、铅、银、汞等项。其他金属离子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6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使用后带入饮用水中的无机物,根据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确定,允许增加量一般不应超过卫生规范规定限值的10%.
3.7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使用后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机物,根据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确定,允许增加量一般不应超过卫生规范规定限值的10%.
3.8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9 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允许增加量一般不应超过卫生规范规定限值的10%.
3.10 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允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允许增加值一般不应超过最高容许浓度的10%.
3.11 从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包括金属离子、无机物、有机物等),除来自消毒产品外,不可能有其他来源时,则允许增加量可酌情放宽,但不能超过卫生规范限值。具体允许增加量另行规定。
3.12 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新产品、新材料需详细鉴定进入饮水的金属污染物、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水质物理性质的改变。根据可能进入饮水中该消毒剂的最大使用剂量确定评价剂量。
4. 检验与评审
4.1 消毒处理器
4.1.1 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参见附表1进行。
4.1.2 消毒效果检验(包括大型和小型消毒处理器)参照附表2进行。
4.1.3 消毒处理器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第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2 消毒剂发生器
4.2.1 在消毒剂发生器的出口处采样检验,按照附录A表1中评价剂量计算消毒剂可能带入生活饮用水中的污染物量。
4.2.2 消毒效果检验按附表2进行。
4.2.3 消毒剂发生器(及其附件)如与饮水直接接触,接触部分应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第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3 化学消毒剂
4.3.1 化学消毒剂的检验与评审应包括进入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剂和各种原料(含酸化、活化等原料),并按附表1进行总体性能试验。
4.3.2 化学消毒剂与进入生活饮用水的各种原料按附录A表1的“评价剂量”计算。
4.3.3 化学消毒剂按附表2进行消毒效果检验。
5. 检验方法
5.1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5.2 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锑和亚氯酸盐的检验方法尚可参照附录B的方法进行。